1、委托單位對檢驗結果如有異議,于《檢驗報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單位書面提出,同時附上《檢驗報告》原件及預付復檢費。
2、委托單位辦妥手續后,檢驗單位將盡快安排復檢,不可重復性試驗不進行復檢。
3、委托單位對送檢樣品的真實性、代表性及來源地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
4、檢驗單位僅對來樣負責,檢驗結果僅反映對該樣品的評價,檢驗結果的使用及使用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損失,檢驗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5、對送檢樣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潛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樣品,應事先聲明,否則后果由委托單位負責。
6、如委托單位需要檢驗單位外出采樣檢驗,則委托單位應當確保采樣場所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及或影響檢驗單位采樣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因素,否則,由此給采樣人員和/或檢驗單位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用、工傷待遇、經濟賠償)由委托單位承擔。
7、檢驗單位可以在完成《檢驗報告》后按規定處置送檢樣品,如有特殊要求請在委托書中注明。
8、委托單位應認真詳細填寫本協議書相關內容,由于填寫不清楚造成報告修改,應支付修改報告費用。